被几个小朋友吵到不能睡午觉后,刘女士将小朋友的照片发到业主群,对方家长觉得刘女士的行为构成侵权。刘女士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6月13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A 业主群曝光吵闹小朋友的照片
这两天,家住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某小区的刘女士遇上一件烦心事。刘女士所住的小区周边,有数所中小学校。为了上学方便,很多家长在该小区里租房居住。小区里有一个小花园,小朋友放学后喜欢在小花园里嬉戏打闹。刘女士家的窗户,正好正对着小花园。
天气渐渐转热以后,刘女士一家开始睡午觉。可是,每每吃过午饭,小花园里就会出现小朋友的打闹声,刘女士出面制止了几次,没有效果。“大人们忍忍也就算了,我家孩子下午要上课,中午睡不好下午就会犯困。”实在觉得气愤,刘女士拍了几个小朋友的照片发到了业主微信群里,希望小朋友的家长能加以教育。
刘女士发的照片,在业主群引发激烈讨论。有深受其害的业主表示,几个小朋友的吵闹声,确实影响了其他人正常休息。也有业主表示,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将孩子们的照片发出来,刘女士的做法侵犯了孩子们的肖像权。说到激动处,持有不同观点的双方邻居居然在群里对骂起来。其间,刘女士也说了很多重话,例如孩子没有教养等。
B 律师:极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事后,对方家长找到刘女士,认为刘女士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孩子的照片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侵害了孩子的肖像权。同时,刘女士的言语也对孩子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使孩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方家长认为,刘女士的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要求刘女士赔偿损失和公开道歉。
对此,刘女士认为,自己在业主群发布的照片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没有恶意侮辱、丑化和诋毁这些孩子的意图。将照片发布在业主群的目的,仅仅是在与孩子们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想要提醒几个孩子的家长管束下孩子。照片反映的是客观事实,业主群的浏览量不足以对几个小朋友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刘女士最终认为,她并未侵权。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勇杰律师表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刘女士擅自拍摄小朋友的照片,并在业主群公开发布含有小朋友肖像的内容,极有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业主群发布照片并附带侮辱性的文字可能导致对方的名誉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删除发表的言论并且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C 不可越过法律底线以“曝”制“暴”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涉及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部分网络用户法律意识淡薄,误将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视为个人自由空间,往往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导致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王勇杰律师提醒,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要受到法律约束。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维权时,也一定不要越过法律底线以“曝”制“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后期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因此,网络用户发帖时,要注重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相对应的是,一旦发现自身权利被侵犯,受害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在法院起诉维权时,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且要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受害人可以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任何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使用“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违法方式进行报复、发泄私愤。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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