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将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2,2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已于2023年7月31日生效。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应孔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在位于本市雨山区某小区家中陆续编写开发和自行命名的多款强引软件,并提供孔某某在使用过程中的软件升级、cookies购买渠道以及打码等服务。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孔某某购买软件以及支付技术服务的费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250元。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搜索机房突增大量流量,服务稳定性受威胁而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对李某某、孔某某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扣押并提取相关软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六款软件均违规调用搜索平台或资源平台非公开接口,获取平台ID、Cookic参数等数据信息构造避免命中反爬、风控策略的接口请求。并以此向资源平台或者搜索平台推送特定数据的记录,实现增加指定域名收录、增加指定域名点击等目的。以上行为将造成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载负担,影响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有偿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各类电商平台生产、存储大量信息数据。然而,这些数据也被大量职业“薅羊毛”者所盯上,他们开发非法软件突破、绕过平台公司的防护机制,再通过数据抓取程序大量抓取平台公司存储的地址、销售额等数据,并以此牟利,形成网络黑灰产业,造成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载负担,给互联网企业造成大量损失。因此,对于开发、销售此类非法软件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从源头上阻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发展,防止互联网企业财产权益被非法侵害,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原标题:《【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编写非法软件牟利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