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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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5 16:13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283           证券简称:坤恒顺维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085,517股,限售期为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000,000股,并于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4,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6,468,67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9.129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531,32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870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5名股东,限售股数量共计7,085,51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44%,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022年4月22日因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相关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故黄永刚、李文军、王川、牟兰、赵燕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3年8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 股份锁定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文军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王川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副总经理黄永刚、财务负责人牟兰、董事会秘书赵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坤恒顺维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黄永刚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减持期限: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守减持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文军、王川、牟兰、赵燕承诺

  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条件且不违反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减持意向及减持数量: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减持价格: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确定。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坤恒顺维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东承诺,坤恒顺维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坤恒顺维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085,517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44%。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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