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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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17:29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延长逗留期限

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即时申请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称「新计划」)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居留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新计划旨在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及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以增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界别的发展优势。

新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依据新计划申请进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新计划规则》)规限。

 

在不抵触《新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申请人符合以下准则可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居留:

龄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适用范围 –
(i) 外国国民;
(ii)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iii)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
(iv) 台湾华籍居民;

淨资产 – 向投资推广署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即证明在提出淨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淨资产或淨资本;

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 – 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淨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没有不良记录 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规定; 及

– 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注1:
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事务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计划的申请资格。

注2:
有关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详细内容可参考《新计划规则》。

 

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新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鈎。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或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注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申请人根据新计划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应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新计划下的淨资产规定。投资推广署核实申请人符合淨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必须在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如入境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新计划规则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他/她须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相关投资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投资推广署若确认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将向申请人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申请人必须在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处理申请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入境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在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负责按照新计划规则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淨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有关详情,请参考投资推广署的网站。

申请手续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申请人须递交的文件
 
所需文件
申请人的近照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淨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  
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申请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申请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证明文件,须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 (例如: 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 / 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申请人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随同申请人来港的每名受养人须上载的文件
 
所需文件
受养人的近照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  
受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受养人的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受养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证明文件,须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 / 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受养人(受养的子女除外)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申请人和随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有意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前来香港特区居留的人士,请按此递交网上申请,并上载所有证明文件。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个人决定和责任。投资者如因依据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入境处处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概不负责。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收费表

申请后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收费表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在缴付有关费用后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内地居民 (只适用于受养人)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若获给予“正式批准”,一般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须在入境处批准的逗留期限届满时,或在入境事务处处长裁定申请人/保证人已违反承诺后的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必须离开香港。

如申请人按新计划规则下继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及一般入境的规定,经审批后,一般可获准延长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应跟从相同的申请手续。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新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新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延长逗留期限

申请前 申请手续 申请后

申请前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如有)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入境的人士或其受养人(如有),可以在逗留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如要符合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格,投资者必须在获准逗留之后的整段时间内,持续地符合新计划的规定。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者应遵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申请手续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申请人的近照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及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的副本。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由投资推广署发出的相关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证明文件,须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 / 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申请人于过去12个月经常居住的国家/地区之有关部门(即警务机关或公安局)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如文件的签发日期已超过申请日期前六个月将不获接纳。  

受养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填妥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由受养人填写][表格 ID91]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现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如适用]的内页的副本。  
受养人的香港身份证[适用于11岁或以上人士]  
保证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显示个人资料、最近期逗留条件和期限/入境标签及任何资料更改的页面,如个人资料、证件有效期等)及其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  
填妥的保证人声明书[由保证人填写][表格 ID481A]  
填妥的受养人声明书[由受养人填写][表格 ID481B]  
受养人的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证明文件,须显示受养人获海外有关当局向其批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正式文件(例如: 相关外国国家的出入境机关 / 领事馆签发的官方信件)。[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持有人并拥有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申请人或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爲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身在香港。合资格的申请人可经网上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收费表

申请后

根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缴费灵」或「转数快」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如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亲身前往入境处相关办事处缴费,有关费用可以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缴费后,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会即时获发一张列印在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申请人随后亦可到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再自行下载及列印该「电子签证」。

在缴费和领取「电子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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