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发国家实现科技赶超困难重重?做好这件事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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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9 08:4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要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然而,当前我国在一些高科技领域遭到了围追堵截。面对当下重点科技领域被“卡脖子”的不利局面,我们必须将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科技进步、商业发展以及国家兴盛,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推动。对于后发国家来说,知识产权是技术赶超的强大动力。考察日本、韩国等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演变、科技赶超历史,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可以获得不少有益借鉴。

第一,充分发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功能。

在科技追赶早期,挖掘各类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能够更充分地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这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策略上体现得比较明显。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日本、韩国,特别是在以中小公司为主的某些行业,许多创新都是以实用设备的形式出现,而非纯粹的发明。早在1905年,日本就颁布了《实用新型法》,旨在保护本土创新。1960年,韩国全国颁布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为1200项,为发明专利数量的两倍。在科技追赶早期,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即所谓的“小发明”,对于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进和后续创新非常重要。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工业体系最健全的国家,很多领域的科技水平已经处于领先地位,但部分领域仍然处于从产业链中下游向上游挺进的过程中。因此,仍须高度重视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充分发掘中小企业的创造潜能。

第二,着力进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改进。

通过合作进行技术引进,是后发国家通常采取的一个有效策略。在斯万和爱迪生发明白炽灯泡后不久,东京电气公司也开始进行灯泡研发,然而却始终处于技术落后地位。1905年,东京电力公司接受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51%的股份要求,换取其技术援助。通用电气不仅允许东京电力使用其专利,还向其出售生产设备,传授会计制度,对日本工程师进行培训。与通用电气公司的联盟,使得日本在灯泡生产技术方面获得了巨大进步。

然而,仅仅进行技术引进是不够的,后续的消化和吸收对实现技术赶超更为重要。例如,1945年后,钢铁工业产生了最重要的创新之一“碱性氧气炉”,这是一种将铁水提炼成钢的砖衬砌容器。一家奥地利公司发明了该技术,但日本八幡公司却是第一家大规模应用该技术的公司。原因在于,八幡公司基于该技术开发了耐热砖与氧气转炉气体回收系统,不仅可以防止污染,还可以通过回收废气减少能源使用,解决原有技术存在的缺陷。

第三,积极推动本土公私研发机构设立。

技术引进在技术追赶早期是国家和企业的优先选择,但本土研发能力的提高,事关相关行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日本在1998年颁布了《技术许可办公室法》,鼓励大学和政府研发机构建立技术许可办公室,后又进一步允许技术许可办公室保留利用政府研发资金进行的发明的专利权,此后大学和政府研发机构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许可不断增加。1971年,韩国政府成立了韩国高等科学研究院,此后,韩国企业逐渐开始建立内部研发中心。1985年至1994年,韩国研发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4%增加到了2.32%。在本土研发实力增长的基础上,日本、韩国的专利授予类型也从早期的以实用新型为主转向了以发明专利为主。

当前,在举国体制的优势下,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研发能力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在产学研结合以及中小企业研发投入方面仍须保持持续跟进。

第四,加大国外专利的申请力度。

本土研发能力的增强,伴随而来的必然是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专利冲突,企业应更加积极地进行国外专利申请,这一方面能够促进专利的实施应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应对专利纠纷。

早在1924年,丰田佐吉就意识到了全球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外国专利的作用,为与其子丰田喜一郎所共同发明的G型自动织机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和印度等八个国家申请了专利。后来,当时的纺织机全球领导者——英国的普拉特兄弟公司意识到了丰田G型织机的优越性,提议购买专利权。丰田喜一郎依靠由此获得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成立了如今大名鼎鼎的丰田汽车公司。

在技术水平得到一定发展后,企业会遇到更多知识产权冲突,此时申请国外专利的重要性得到了体现,在纠纷当地获得专利权是对技术创造性的充分公认。比如,在韩国赶超发展阶段,其拥有的美国专利从1982年的14项增加到1999年的3562项。我国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外专利申请在专利实施和保护中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专利布局。

实现科技赶超固然困难重重,但也并非毫无希望。“芯片联盟”国家和地区的领先地位绝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赶超岁月。随着国际贸易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国家必须依托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策略,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深化改革,苦练内功,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早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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