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05版)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05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取得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昆山龙旗、实际控制人杜军红先生及其控制的昆山龙飞、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葛振纲先生和昆山旗云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昆山龙旗、昆山龙飞、昆山旗云的承诺
(1)本企业已向公司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龙旗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将通过委托或授权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来经营;或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企业作为龙旗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旗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杜军红、葛振纲的承诺
(1)本人已向公司准确、全面地披露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继续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龙旗科技及其控制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委托或授权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龙旗科技,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龙旗科技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承诺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龙旗科技或其控制公司来经营;或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6)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所载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龙旗科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旗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尽可能的规范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4)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之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本人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存续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企业/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的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联企业与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之日止。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天津金米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尽可能的规范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龙旗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4)本企业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龙旗科技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旗科技造成的实际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龙旗科技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和龙旗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龙旗科技不再是上市公司的;2)依据龙旗科技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本企业不再是龙旗科技的关联方的。
3、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顺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尽可能的规范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同意且同意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公司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损害龙旗科技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4)本企业保证,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龙旗科技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龙旗科技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和龙旗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龙旗科技不再是上市公司之日;2)依据龙旗科技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本企业不再是龙旗科技的关联方之日。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的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龙旗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4)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导致龙旗科技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旗科技造成的实际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龙旗科技的首发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期间和龙旗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但自下列较早时间起不再有效:1)龙旗科技不再是上市公司的;2)依据龙旗科技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则,本人不再是龙旗科技的关联方的。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昆山龙旗、昆山龙飞、昆山旗云
控股股东昆山龙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昆山龙飞、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昆山旗云,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3)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因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杜军红、葛振纲
杜军红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葛振纲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3)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
(5)可以申请职务变更但不得要求主动离职;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因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天津金米、苏州顺为的承诺
天津金米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2)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因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苏州顺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2)因本企业未履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4)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下述措施:
(1)依法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2)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