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法院:电视机搬运时受损 法官“价比N家”耐心调解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1-23 08:16

近日,一起因搬家过程中电视机损坏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金凤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案件承办法官通过锲而不舍的调查、比价,放弃晚间休息时间进行调解,化解了双方尖锐矛盾,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诉累,避免了衍生纠纷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源自一次搬家,2023年9月的一天,市民刘某与外市某搬家服务部口头协议,由该搬家服务部为刘某从外市搬家至银川市,双方还对搬家的内容、价格等进行了约定。在搬家的过程中,搬家服务部不慎将刘某家的电视机损坏,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刘某诉至金凤区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承办案件后发现,被告搬家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且在外市,白天要进行营业活动,而刘某白天上班,工作较为繁忙,调解时间较难安排。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双方生活的影响,主审法官经征询双方意见后,在该搬家服务部某天到银川从事搬家业务的当天晚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搬家服务部对在搬运过程中不慎将刘某电视机损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电视购买时间较长,对刘某要求赔偿的价格不予认可。搬家服务部表示愿意在维修铺为刘某修理电视机,并称如果刘某还不支付搬家费,将另案提起诉讼。刘某则称自己购买的是进口原装电视机,应当在该品牌电视机的售后服务店进行维修,而不是在任意维修铺修理。刘某还要求,自己的电视机修理时必须更换进口原装配件,由搬家服务部当场支付给售后服务店维修费,否则搬家服务部必须对损坏的电视机照价赔偿。对于搬家费的问题,刘某认为必须由搬家服务部赔偿电视机的费用后,自己再支付搬家费。

了解到争议焦点后,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可能均不服,造成矛盾纠纷激化;如果启动鉴定程序,双方均费时费力,扣除鉴定费后,最终并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还可能产生新的诉讼。为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主审法官决定采用询价的方式解决纠纷。主审法官当庭拨打了该品牌电视机售后服务的官方电话,将该电视机型号告知了售后客服电话,询问维修价格。由于不同地区存在价格差异,主审法官利用下班的时间,在银川市三区不同的该电视品牌售后服务店、普通维修铺对该品牌电视机的维修价格进行询价。由于搬家服务部在外市,主审法官又利用周末的时间,在该市的该品牌电视不同售后服务店、普通维修铺对于该品牌电视机的维修价格也进行了询价,并就鉴定事项亦向不同的鉴定机构咨询了鉴定费用。其后,主审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将询价情况、鉴定费的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就维修价格再次进行调解。在主审法官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感动于主审法官处理案件的严谨、细致和费心费力,又看到晚上九点了法官依然在耐心调解,均作出了让步,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扣除刘某未支付的搬家费用后,搬家服务部经营者当即将下剩赔偿款支付,该起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下一步,金凤区法院将继续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审判工作永恒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小案不小办”“小案释大理”“小案暖民生”,充分发挥贺兰山下“枫桥经验”的独特优势,打造贺兰山下好“枫”景的魅力篇章。

注:图片源自网络

原标题:《“小案不小办”——金凤区法院:电视机搬运时受损 法官“价比N家”耐心调解》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