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要点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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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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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 某电子公司软件部经理纪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纪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的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10年6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2: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 某公司招聘张经理为华东区的营销总监,并与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满公司的说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此时主张辞退张经理是因为其3个月来一直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营销业绩,因其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张经理则认为,即便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时解除,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营销业绩考核制度,所以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 案例3:公司有权辞退依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 2009年5月,某上海跨国公司通过招聘网站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C语言进行软件开发。刚到上海的小张是名大专毕业生,他经过专业软件培训机构的培训,拥有近三年的软件开发经验。为尽快解决工作问题,虽然看到该公司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还是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经过笔试和面试,小张顺利通过公司的考核。在办理入取手续时,小张谎称自己是计算机本科学历且取得了学士学位。公司见小张的能力较强便信以为真,并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入职后,小张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了伪造的某名牌大学学位证书。在工作中,小张表现非常突出,在公司一项软件开发工作中起了关健作用。公司为了留住小张,决定为其办理居住证,但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有关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小张的学历学位证书系伪造,并将相关手续退回。后来,公司以小张欺骗公司使公司名誉受到报失为由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4:高级人才承诺对原雇主自行承担责任的声明无效 仁德保险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一位急需的精算人才赵某,赵某被仁德保险公司提出的优厚待遇条件所打动,双方就建立聘用关系达成了初步意向,商定赵某立即向原单位新泰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并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一个月过后,在双方准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仁德保险要求赵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但赵某表示由于自己突然辞职使得原单位新泰保险非常不满,所以原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及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单位同意,现30天已过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故仁德保险不必担心什么。仁德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解释将信将疑,但考虑到赵某确属人才,于是决定让赵某写一份承诺担保书,该担保明确承诺赵某已与原单位新泰保险解除了劳动关系,如不属实而招致新泰保险追究法律责任的,与仁德保险无 关,责任概由赵某自负。有了此担保书后,仁德保险放心地同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履行合同不到一个月,仁德保险突然收到了赵某的律师函,该函要求仁德保险和赵某共同承担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新泰保险造成的培训费损失12万元。仁德保险遂立即向赵某核实情况,此时赵某也已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无奈之下,说出了实情,即当时赵某应聘进入新泰保险后即被公司派往英国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培训,新泰保险为此支付了培训费20万元,双方签有培训协议,约定赵某为新泰保险服务5年,赵某如提前辞职应赔偿新泰保险培训费损失。 案例5:三方协议订立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 2009年11月15日,某上海跨国公司开始到全国各地高校进行校园招聘。3天后,南京某高校的大四学生孙某与该上海跨国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该三方就业协议明确约定,该学生毕业后到该上海跨国公司或其在苏州的子公司工作,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2010年6月20日,孙某毕业离校,该上海跨国公司告知其到上海总公司报到,进行专业技术学习,1个月后派往苏州子公司正式上班。2010年6月25日,孙某抵达上海向该公司报到,在结束1个月的专业技术学习后,于同年7月25日到苏州子公司上班。2010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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