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按照《“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有关要求,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持续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包括检验检测试剂)集中挂网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挂网采购规则
(一)直接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医疗卫生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限价挂网采购。未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可与相关生产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拟新增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月受理,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不得通过变更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
(三)临时应急采购。临床急需且已挂网产品中无可替代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和辽宁省短缺药品清单内药品、应对自然灾害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紧缺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自主议价、线下采购。采购量不得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1个月的使用量。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全年临时应急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全年总采购金额的1%。采购行为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在7日内将采购产品数量、价格等信息完整填报至省采购平台。
二、限价挂网管理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限价的制定。已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以现行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以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作为挂网限价;未在其它省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企业申报挂网时应提供1年内三个及以上省份的三级甲等医院实际交易价格,取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创新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要求,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挂网限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国家有明确限价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除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挂网价格。
(三)实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交易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连续2年以上(含2年),省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线上采购以及临时应急线下采购),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不活跃区”挂网限价仍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激活交易时,原挂网限价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自动激活;原挂网限价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需调整限价方可激活。
三、实行议价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限价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直接将限价做为采购价格,也可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或组成联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限价,议定价格须通过省采购平台填报。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交易。生产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的议价邀约。
四、规范撤网行为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撤网行为,撤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原价格信息保留3年。
(一)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不影响临床使用(有可替代产品挂网)前提下,生产企业可申请撤网;挂网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撤网。撤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自撤网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未满3年确需重新挂网的,可按原挂网价格恢复挂网。
(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注销的产品,直接取消挂网。
(三)已挂网的医用耗材,若相关生产企业存在其它取消挂网情形的,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相关规定执行。取消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3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组织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省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