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政策有效落地,在前期地方报送的落实举措基础上,文化和旅游部遴选出部分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并正式印发,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有关规定,尚未落实的地区可借鉴典型案例中示范经验,尽快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小距离和测量方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小距离及测量方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文旅规〔2023〕1号)规定:
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不得少于100米。距离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幼儿园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不得少于100米。
案例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文旅规〔2021〕5号)规定:
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以现有交通条件的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100米。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区域(含同一场所兼营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区域)任一出入口;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是指由幼儿园设置,通过物理隔离,可开合,主要用于幼儿出入的交通通道闸口,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实地测量时,应以通道闸口外边沿为基线;未设控制通道闸口的开放式幼儿园,以其用地控制线外边沿为基线。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执行。
案例三:《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169号)规定:
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至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
案例四:《内蒙古自治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内文旅办字〔2023〕15号)规定:
娱乐场所设立地点与幼儿园距离不得低于200米,设立在农村(牧区)地区的娱乐场所与上述单位距离不得低于15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设立在酒店、宾馆、大型商场内的娱乐场所,从上述综合建筑体的大门(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大门的,按距离幼儿园最近的大门测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地点距幼儿园距离不得低于20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案例五:《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规定:
新设立的娱乐场所与幼儿园相互间的距离,县级及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不得少于100米或两者建筑物之间最近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与幼儿园相互间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相互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最近的入口门与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所称正常行走路线距离是指,符合当时道路规划并遵照交通规则的行走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