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间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初心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9 22:03

随着互联网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渗透,网民人数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参见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互联网通过其高速宽带化、移动智能化和社交媒介化的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已形成“人类生活新空间”。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推动信息在网络空间中无障碍流动是其发展的初心。网络空间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可以在其中无障碍地自由流动,并形成了以分享、平等、协作、普惠、创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精神。

然而,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由于双边市场效应等,形成了一批大型平台企业,这些平台企业占据了用户在网络空间的入口,并在用户使用时间等方面占据了绝对优势,在业务上进行无限扩张,形成了一个封闭的生态,并通过互相屏蔽形成了所谓的“护城河”,对用户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并对中小企业发展和互联网的快速创新迭代带来了不利影响。

工信部近日要求各大平台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分步骤分阶段解决,以实现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这在本质上是要求平台企业回归到互联网的初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共享、激发创新精神,“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平台互联互通维护了互联网的本质精神。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在网络空间的跨平台、跨系统流动和分享,形成一个无摩擦的零重力空间。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即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吴修铭(现担任拜登总统的科技与市场竞争政策特别助理)提出的“网络中立”原则。

该原则要求对所有的网络流量进行无差别的平等对待,不能针对不同的内容而给予不同的网速、网费等差别待遇。正是这一原则,造就了今天互联网上百花齐放的内容生态。而平台通过封禁、屏蔽等方式对用户的信息分享进行扼杀,将竞争对手或生态外的企业排除在服务市场之外,这违反了互联网的平等共享、互联互通的本质精神。因此,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平台间互联互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用户权益。互联互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极大地便利用户的使用,在历史上,银行(通存通兑)、基础电信业、铁路等领域的互联互通,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用户的福利。而互联网平台间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用户的信息分享,也限制了很多中小企业利用不同平台进行业务拓展,这对用户权益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有些平台之间的信息跨平台交互,需要复制链接并另行打开其他App等多步骤操作,这将给很多能力不足的网络用户(例如老年用户)带来困惑,使数字鸿沟加大。

平台间互联互通,能够极大地节省消费者的信息搜寻与分享成本,并增加平台的信息丰富度与多样性,从而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平台恶意屏蔽外链的理由是“网络安全”,这一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跨平台之间的信息不能联通,平台间管理协同、资源共享和联动处置能力不足,反而增加了网络不安全因素。

推动互联互通有利于打造更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平台使用大量的非价格竞争,尤其是免费的服务,在表面上虽然增强了消费者福利,但是,在平台不能互联产互通的情况下,会对同一市场中没有其他垂直平台的资源的中小企业造成损失,从而损害创新创业。

平台间相互屏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大平台有相似的内部商业生态,对于很多初创企业而言,在其创业之初,就需要进入到某个平台所打造的生态之中,如果该平台的生态不适合该初创企业,则很难从一个平台生态转移到另一个平台的生态中。另一方面,在生态封闭的现状下,平台可以依靠流量、通道、数据等资源很容易地获得高额利润,并依托其数据、流量等方面的优势将其垄断地位扩张到其他领域,并利用生态的封闭性搭建护城河。因此,平台创新的激励不足。

在平台互联互通的背景下,中小初创企业能够在不同的平台之中获得相应的资源,能够提升创新创业者经营便利性,降低了跨平台推广的成本,使其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用户服务等方面下更多的功夫,而不是依靠选边站队来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使其创新实现快速商业化,有利于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而平台企业在持续的竞争压力下,也会加大创新投入,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引领数字经济的创新,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从全球对平台监管来看,推动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互操作性、用户数据可携带性等也正在成为各国对平台监管的重点。

2021年1月,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GWB)第十修正案,明确禁止“对跨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的平台企业,通过使用在主导市场上收集的数据,设置进入壁垒或限制产品、服务或数据的互操作性。

2021年3月,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成立了一个对数字平台进行监管的部门:数字市场部门(DMU),该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实施支持互操作性的措施。

2021年6月,美国国会议员Pramila Jayapal 提出的《终止平台垄断法》(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要求平台不得使其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优于使用该平台的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或排除竞争业务或对覆盖平台运营的产品、服务或业务线构成新生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使竞争对手的业务处于不利地位。国会议员Mary Gay Scanlon提出的ACCESS法案(Augmenting Compatibility and Competition by Enabling Service Switching(ACCESS)Act),要求平台允许第三方将数据传输给他们的用户,或者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传输给竞争企业。

当然,也应该看到,推动平台间互联互通并不是要求平台完全放弃监管责任。平台企业应加强与行政机构的合作,利用其技术、数据等优势部分“履行公共监管机构的职责”,对其所建立的生态、平台内分享的外链等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在互联互通背景下,平台对外链内容的监管,不应该是基于外链的来源,而应该是基于信息内容本身。即对违法信息传播应予以屏蔽,但不应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对手的外链,对待不同的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而非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保护好用户的权益,并维护好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

(作者李勇坚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编著的作品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从产品经济到服务经济》、《新中国服务经济研究70年》、《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系列、《中国服务经济发展报告》系列等。)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