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党校副教授:警惕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把“清真”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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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0 19:13

4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在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中明确规定:受极端主义影响,“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正确认识“清真”涵义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炒作“清真”概念,扩大“清真”范围,滥用“清真”标识等“清真泛化”现象,是因为有些人不能正确认识“清真”的含义,盲跟盲从,偏听偏信。我们要引导这些群众正确认识“清真”涵义。“清真”的涵义只用来指称穆斯林制作食用的肉制类食品和饮食、礼拜场所,如清真食品、清真餐厅、清真寺,而不用来指称其他事物。

伊斯兰教对饮食有明确的规定,从食物来源到饮食卫生等都有较严格的要求。清真食品主要限定在肉源性食品,而非所有食品;不包括米面、蔬菜、水果、纯净水等非肉类食品,更不包括衣、住、行等方面的日常生产生活用品。

在我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主要涉及维吾尔族、回族、哈萨克族等,人口二千多万。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了尊重和保障相关民族成员在饮食方面的习俗,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和监督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同时对使用“清真”标识的范围进行了严格规范和界定,明确规定:“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正是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和做法,保障了新疆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习俗,确保了党和国家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贯彻落实。

“清真食品”的界定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

我国政府在有关清真食品的标识方面,一直都很清楚明确,有专门的规定和标识。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与此同时,还要看到不同民族的群众,甚至同一国家、同一地区不同的群众对清真食品内涵外延的理解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差异,在饮食习俗和要求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不同民族的群众对同一种食物的态度就有所不同,比如马肉,一些内地回族、新疆南疆的维吾尔族群众认为不清真,忌食,但在大多数哈萨克族群众和新疆北疆的回族、维吾尔族群众看来是清真的,哈萨克族等不仅喜爱,还将之作为上等菜肴用来招待宾朋贵客。不同地域群众对清真饮食的理解和要求也不一样,例如,我国东部地区的穆斯林群众认为海参等海鲜是清真的,可以食用,但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南疆一些穆斯林群众则认为海参等海鲜长相丑陋,不清真,不可食用。如此,清真食品就有了一定地域特色,呈现种类繁多,品味各异。因此,要引导群众以开明、宽容的心态对待清真饮食问题,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饮食传统和穆斯林群众对清真食品的选择,不能认为自己认可的清真才是真“清真”,别人认可的清真就不是真“清真”,更不能以“不清真”为借口辱骂他人甚至做违法的事。

对打着“清真”旗号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要加大追查力度

有些人打着“清真”旗号牟利,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进行商业炒作,扩大“清真”范围,滥用“清真”标识。对此,要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中央十分重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2014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民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总局等五个部门在对“清真食品泛化”“清真食品不清真”等问题多次进行联合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民族事务、工商管理、食药监督、商务贸易等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机制。

2016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力度,要求各地妥善应对“泛清真食品化”问题,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继续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能职责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就辖区内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和违法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问题、现象进行摸底调查,并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清真食品管理的体制机制,注重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典型案件的查处、追责力度,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

“泛化清真概念”属于极端化要予以禁止

有一些人别有用心,将“清真”的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泛化清真概念”,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这些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要予以禁止。

利用宗教对新疆进行渗透,是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搞乱人们的思想,制造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对立与隔阂,阻碍各族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三股势力”利用各种手段在宗教上做文章,或曲解宗教的教义,或促使宗教的生活化、社会化,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用宗教教法加以判断,“泛化清真概念”的种种行为表现,充当着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渗透的开路先锋。

我们知道,“清真”主要是针对食物而言,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并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监制、贴有“清真”字样的食品。《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

然而,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硬把“清真”泛化,不仅在食品上,而且在药品、化妆品、服装等日常生活用品上也都打上“清真”标签,出现了类似清真水、清真盐、清真牙膏、清真凉茶、清真洗洁精、清真护手霜、清真洗发露、清真防晒霜、清真面粉、清真皮鞋等“清真”泛化现象,甚至出现了“清真收银台”“清真通道”等,更有甚者有人宣扬政府资助盖的房子不清真、内地企业生产的生活用品不清真、使用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制造的生活用品不清真,看电视不清真等等。一些极端分子还胡说什么政府发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也是不清真的,干预群众使用户口本、身份证,破坏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甚至砸毁群众家中的电视机。

显然,这些别有用心的诱导、对世俗生活的干预,其目的就是要在社会上营造宗教极端氛围,加深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隔阂,与我争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搞乱我们的思想基础、群众基础,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进而颠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就是想破坏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把信教群众当作他们实现分裂国家罪恶目的的工具,最终把信教群众引入到灾难的深渊中。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辨清宗教极端分子的罪恶目的、险恶用心,绝不能被他们散布的谎言谬论所蒙蔽。(作者为自治区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刘仕国)

(原标题为《 正确认识“清真”涵义 警惕和防范“泛清真化”现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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